1.30.11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6 09:17:03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1.30.11

名    称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115号)

2.《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第一条、第二条

3.《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第一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不含深圳市)

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平安大厦十楼

适用条件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是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筹集建立

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征收对象是省级电网企业及地方独立电网企业。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1.30.11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1.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税务部门做好非税收入征收工作;

2.省级电网企业及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当于每年终了后的3个月内,将上年全年售电总量的相关财务报表交给税务部门审核,完成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年度汇算清缴。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对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不按规定缴纳的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https://12366.chinatax.gov.cn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规多征、减征、免征、缓征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2.截留、占用、挪用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内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联系方式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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